(六)爱国统一战线的发展和“一国两制”的构想及实践
1、统一战线的恢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得到重新落实,明确了新时期统一战线的任务;民主党派恢复了活动,发挥了主人翁的作用。
2、爱国统一战线的发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统一战线的任务发生了变化:高举社会主义旗帜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爱国主义旗帜,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统一祖国而奋斗。
第二、统一战线的内部结构发生了变化:它以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为主体,还包括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是最广泛的统一战线。
第三、统一战线的方针发生了变化:根据新时期统一战线的任务,1982年,中共中央提出了与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更加密切了中共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提高了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了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
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3、“一国两制”的构想及实践
(1)“一国两制”政策最初是针对台湾问题提出来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和平统一。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告台湾同胞书》中提出了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方正。1981年,邓小平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受到海峡两岸人民的欢迎。
(2)20世纪80年代,中国根据“一国两制”构想,先后同英、葡谈判并签署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成功的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和香港回归祖国;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和澳门回归祖国。
(3)中国政府还将用“一国两制”的政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
(4)“一国两制”的构想,体现了中共对台政策的重大变化,它符合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为国共两党实现第三次合作提供了借鉴。
(5)“一国两制”的内涵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祖国实现统一后台湾的社会制度不变,享有高度自治权;可拥有军队;人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对于香港、澳门将设立特别行政区;社会制度50年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但不可拥有军队(因为港、澳两地社会性质与台湾有所不同)。
(6)“一国两制”的本质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乃至祖国统一问题。这是中国共产党对台湾政策的重大变化,它符合民族的整体利益,为国共两党实现第三次合作提供条件,也为国际上解决争端和纠纷提供借鉴。
(七)中国二十年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定的曲折过程:二十年来,在改革目标问题上,中国经历了长期而曲折的过程。自从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以后,直到1992年中共十四打明确地制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为止,期间经历了若干个重大的起伏。在改革之初的1979年至1980年,人们对要扩大市场机制的作用这一点分歧不大,但认识不一。随着改革的进展,分歧就变得明显了。在1981年至1983年间,主张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观点受到批判,主张计划经济为主特别是指令性计划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观点占了上风,并且被中共十二大肯定为改革的目标。十二大提出“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三种管理(即指令计划、指导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政策目标,因为在80年代初,中国有一种浓厚的“拨乱反正”的气氛,当时占主导地位的思潮是:改革的目标应该是恢复到指令性计划为主的那样一种有秩序状态,辅之以一定的市场调节。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目标,把缩小指令性计划作为改革的中心内容;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了“国家调空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间接调空方式。可以说,从1984年到1988年是中国的经济改革大踏步地向前推进的五年。
由于1988年价格闯关的失败以及1989年的风波,中国的经济改革再一次陷入了低潮,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极其相似的“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再一次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思潮,“鸟笼经济”的比喻再一次被官方媒体所肯定。不过,这一曲折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很快得到了扭转。同年,中共十四大终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改革目标。
(八)新时期,党对非公有制经济有了新的认识
从1978年到现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开始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再认识和理论上的新发展。这次再认识与50年代的社会历史不同,是在我国采取形式过于单一、公有制程度过高的所有制结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展开的,是在消灭私有制长达20年之后的再认识。此外,“文革”之后我国城乡出现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与50年代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无直接的历史关系,它不是50年代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继续和复活,而是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再生。在城市,国有经济独家垄断经营给社会经济凤凰竹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许多困难的局面,大批待业青年和返城知青存在的状况,成为城市个体经济产生的经济原因和社会条件。在这样的显示情况下,从安置待业人员就业的需要出发,政府给个体经济开了绿灯,鼓励多渠道自谋职业,城市个体经济由此产生。在农村,本来就存在着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这一问题更加突出,部分富余劳动力开始从事个体经营,有的则进入城市,成为个体经济的又一增长点。
个体经济重新产生之后,由于适应我国社会的客观需要而迅速发展,党和政府在积极引导的同时,加强了对个体经济的进一步探讨。1980年8月,中央转发的《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指出,个体经济是“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这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将发挥积极作用”,在事实上对个体经济这个当时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进行了重新定位。
1981年,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认为“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对于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扩大就业”都有重大意义。同年制定的《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人口的若干规定》从所有制的高度指出,在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这表明我国开始形成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占优势前提下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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