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民族自治地区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行使一般大方国家机关治权的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
3、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实际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
自治权包括: 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其他自治权。
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以及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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