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北京市西城区2014年高三一模试卷).(34分)法律是人类文明的集中体现。
战国时期的韩非子认为人天生是自私的、是趋利避害的,施仁政在过去可能有效,但现在必须用严格的法律和官僚机构的有力惩罚来进行统治。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以为,大多数人都不能完全消除兽欲,即使是最好的人也难免在执政时因情感而引起偏差。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智的体现。
(1)根据材料,比较两者观点的异同。(8分)
【答案】异:韩非子主张用法律惩罚人民,亚里士多德主张用法律限制执行者。(或:韩非子认为法律是专制的工具,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
【解析】该题主要考查学生的全面准确的提取所示材料中的有效信息的能力,即答案源于材料。如“韩非子认为……必须用严格的法律和官僚机构的有力惩罚来进行统治。……亚里士多德以为……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智的体现。”
【考点】古代中国的思想文化·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韩非子与法家思想;古代希腊、罗马·西方人文精神的起源·亚里士多德
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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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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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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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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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东罗马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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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族一体遵守的自然法是上帝神意制定的,因此是始终固定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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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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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奎那(意大利神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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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和人法都受永恒法的支配,永恒法是上帝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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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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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修斯(荷兰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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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社会交往的感情就产生与此,并非由于其他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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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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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英国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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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内容是人们都有保护自身生命、健康、自由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受到侵犯,就有报复、反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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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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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法国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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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的法律起源于社会契约,它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实行这种法律也即实行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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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阅读上表,分阶段概括西方人对于自然法的认识。结合所学,分析导致各个阶段产生这种认识的社会背景。(12分)
【答案】第一种划分:6~13世纪、14~17世纪早期(或17世纪早期)、17世纪晚期~18世纪。
第二种划分:6~13世纪、14~18世纪,或6~13世纪、17~18世纪。
6~13世纪:自然法是上帝意志的体现。(2分)
背景: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统治整个欧洲,影响到法律的制定;(2分)东罗马帝国为加强对域内众多民族的统治,制定适用于各民族的自然法。(2分)
14~17世纪早期(或17世纪早期):自然法是人性的体现。(2分)
背景:文艺复兴运动把人从封建神学中解放出来,主张以人为中心,更多地关注人及人生活的世界。(2分)
17世纪晚期~18世纪:自然法是人类意志的体现。(2分)
背景:启蒙运动抨击天主教会的权威和迷信,要求获得人本身的进一步解放。(2分)
17~18世纪(或14~18世纪):自然法是人性和人类意志的体现。(2分)
背景:文艺复兴运动把人从封建神学中解放出来,主张以人为中心,更多地关注人及人生活的世界。(2分)启蒙运动抨击天主教会的权威和迷信,要求获得人本身的进一步解放。(2分)
【解析】解答该题的关键在于对该题所列每一阶段(及表格中每一行)思想主张共性的归纳,据此来划分对自然法认识的阶段,6与13世纪所处的两行的思想主张都提及到“自然法(或法)是上帝意志的体现”17与18世纪所展示的三行材料的思想主张都认为“自然法(或法)是人的意志的体现”。
关于对社会背景抓住材料中的关键信息进行解剖即可,如6~13世纪中“查士丁尼”所隐含的“罗马帝国的” 统治;再就是此时期所隐含的“基督教神学”统治;17~18世纪中的从“神”到“人性”所隐含的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洛克”“卢梭”所隐含的启蒙运动等
【考点】古代希腊、罗马·罗马法;西方人文精神的发展·启蒙运动·洛克、卢梭·西方人对于自然法的认识
清前期修订的《大清律》一直沿用到近代。该律法的特点是以官僚机构组织法和刑法为核心。其内容包括行刑、户律(田宅、婚姻等)、兵律(军政、邮驿等)、刑律(人命、盗贼、斗殴等)、工律(河防等)。在施行中,由地方行政机构行使判决权。1905年起,沈家本等人修订、编纂了《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和《刑事诉讼律草案》等。新刑律采用西方近代刑法典的体例,取消了适用刑罚上的等级制度。民国初年,伍廷芳提出“视一国之文明与否,需视其司法能独立与否,并其执法廉明与否。”他草拟的“宪纲大旨"包括保护基本人权等内容。在实践中,他坚决反对上海当局不通过法律程序随意捕捉人犯的行径,并推动中国第一次实行陪审团参与审判。他致力于普及现代法律观念,塑造司法新形象,并希望收回外国人在华的法律特权。
(3)结合所学,解读从清前期到民国初年中国法律的变化历程。(14分)
要求:提取信息充分;总结和归纳准确、完整;解释和分析逻辑清晰。
【答案】示例1:
清前期,我国法律制度重视刑法和行政法,司法不独立,人们在法律面前不平等,是维护专制统治秩序的工具。清末新政期间,清政府命沈家本等制定《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民事诉讼草案》,表明清政府已认识到民商法和司法程序的重要性;废除刑罚上的等级制度,开始接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而且,由于新政大力发展公共事业,逐步实施宪政,刑法中增加了妨碍选举、交通和卫生的罪名。辛亥革命后,成立了中华民国,伍廷芳等人主张司法独立和保障人权,重视法律程序,主张收回治外法权,反映了一个新兴的共和国想在世人面前树立一个文明、独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形象的迫切愿望,上述材料表明,我国法律最初带有专制统治工具的色彩;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文化在我国传播的逐渐深入,我国法律逐步接受了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人人平等、司法独立、重视司法程序等观念。
示例2:
我国法律制度的变化,既是西方殖民扩张的产物,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清前期,我国法律制度有浓厚的专制色彩,无法适应近代以来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挑战。随着西方的入侵,中国人对西方的认识不断深入,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以后,清政府意识到再也不能维持原有的专制制度,开始实施新政,迈出了全面向西方学习的步伐,从法律内容、司法程序、法律意识等方面向西方学习。辛亥革命后成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对内欲树立文明的形象,对外欲树立独立的形象,因此一些进步人士主张司法独立、保障人权和收回治外法权。总体来讲,我国法律制度的变化,是在西方列强侵略不断加深的大背景下,为了实现国家独立、文明与富强,一些进步人士主动了解西方并向西方学习的结果。
示例3:
我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反应出西方法律文化在近代中国的传播由点及面、影响由弱到强。从法律内容上看,清前期以刑法和行政法为核心,清末新政编撰了民商法,民国初年的一些进步人士主张保障人权。从法律程序上看,清前期不重视法律程序,清末新政编撰了民事和刑事诉讼法,民国初年的一些进步人士也强调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从法律地位来看,清朝司法附属行政权力,民国初年的一些进步人士则将司法独立视为文明的标志。从法律意识来看,清前期同罪不同罚,人民在法律面前不平等,清末新政则废除了刑法上的等级制度。总体来讲,近代以来,我国法律制度经历了有传统的中华法律体系向近代西方法律体系转变的历程,由于传统文化等因素的限制,近代中国法治进程发展曲折、缓慢。
【解析】该问为北京文综卷的定型试题之一,主要考查考生充分提取并能准确完整的总结和归纳有效信息以及能清晰解释、分析历史信息等综合能力,从而突出了对学生综合素养能力的考查,但该类试题的答案基本不上是源于题中所给信息的。
【考点】清前期到民国初年中国法律的变化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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